河源市卫生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12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委办发〔201233)、《河源市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河教思〔20151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家长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积极动员全体家长和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学校教育工作,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合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和谐发展和健康成长,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长委员会是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密切结合起来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学校—学生—家长”三者之间联系、沟通三者之间心灵的中心纽带,也是学校教育工作的参谋和监督学校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组织、咨询机构,是实行民主办学的重要形式之一。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家长学校工作,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整体教育网络,特成立河源市卫生学校家长委员会。

第二条 由各班推荐的家长代表组成的学校家长委员会是体现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工作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并具有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学校管理、评价学校工作及指导学生课余生活等重要功能。

第三条 河源市卫生学校家长委员会宗旨是: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我校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校聘请热心教育事业,善于教育子女,有一定工作威信和组织能力的家长为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常务委员(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5人、委员10人。候选人由各班级家长推荐,再由学校提出建议名单,交家长会讨论通过。家长委员会设在学生科。

第六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委员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任,主持常务工作。

第三章 任务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应发挥四大作用:

一、桥梁作用。发挥联络学校与家庭的桥梁作用。

二、教育作用。指导家长认真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

三、助学作用,提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建议或意见。

四、评估作用。协助学校做好学校各方面工作的评估。

第四章 职责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生成长和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家庭教育讲座活动,可与家长会合并举办,也可单独组织。

五、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德育、教务工作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八、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年级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创造优良的家庭教育环境,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能够关心、爱护、严格要求,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自己的子女,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

七、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有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的义务。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要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家长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为工作开展提供方便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家庭教育培训,设立“家长信箱”等。家长委员会向学校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第六章 工作开展

第十四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会议不少于一次,征集相关意见建议(如:学生作业负担、教师工作态度、师德表现、学校办学行为等),书面提供给学校,学校在每学年一次的家长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对搜集到的家长育子经验,教育案例,成功做法发至家长参考。

第十六条 组织家长、学生共同参与运动会或阳光体育等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在不影响家长本职工作,不增加负担的情况下主动与学校联系开展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家长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源市卫生学校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源市卫生学校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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