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教课相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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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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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教课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授课教师:
根据学生反映,经教务科证实,现有部分教师安排电教课出现下面情况:1�教师外出或未归,以电教课代替;2�教师不备课,临时安排电教课;3�不按自已的教学计划,课后安排大量电教课;4�教师随意跨科目放电教,同样电教片在一个班上多次重放;5�教师安排放电教时,本人不到教室进行指导和维持秩序;6�以电教完全代替讲授内容。
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电教课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经学校领导研究,作出以下规定:
1�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授课,在教学计划中未安排的电教课,不计算其工作量;
2�教师安排上电教课,教师本人应该在课室内进行指导学生学习和维持教学秩序,凡教师不到教室或电教课时间不超过1小时(教师放电教后仍要讲课或指导除外),电教人员可停放,该任课教师则以旷课处理;
3�授课教师安排上电教课,必须在申请单中将电教片序号�内容和片长时间(分钟)填写完整并提前2天提交为有效,否则,电教人员将不为其播放;
4�确实是教学需要,有下列情况的:教学计划中未安排的�课前临时安排的�跨科目的电教课, 必须由教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具体由徐老师负责)。
该规定从即日起执行,敬请各位教师严格执行。
河源市卫生学校教务科
2006年4月11日